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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来源:黑料网 发布时间:2026-01-08 浏览量:

各位学生:

       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集中考试定于112日-21日举行。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现将考试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1. 实行校、院两级巡考:校级巡视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督查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等情况;考试期间全院标准化考场全程开启视频录像。

2. 各学院履行考试实施主体责任:成立由院长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教师等为组员的巡视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考试组织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工作;加强考务及监考人员管理,强化考生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二、筑牢诚信防线,维护考试公平

        各学院须通过多渠道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组织学生学习《黑料网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黑料网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黑料网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文件,明确考试违规的严重后果,引导学生诚信应考、抵制作弊。


三、严肃考风考纪,明确考生职责

1.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入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核查,无证不得参加考试。

2.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及巡考人员等履行职责。

3.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环等电子通讯设备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4.迟到15分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可在考场周边逗留。

5.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及违纪、作弊考生将严格按照《黑料网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四、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违纪处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依据《黑料网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以下为相关(节选):

       第二十三条 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教师资格证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因考试作弊,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2)携带手机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的;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7)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的;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包括交换的双方);

(4)把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带入试场,并查看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的;

(6)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的;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的;

(8)其它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冒名代替他人考试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2)组织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4)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给予警告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成绩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教务处  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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